区政府办发〔2017〕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8届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高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效能,规范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处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社会热点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没有具体整治措施或整治不力,使问题继续存在和发展的;
(四)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干扰、阻挠相关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使违法、违规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五)对各类举报、领导批示、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查处件,不依法查处,或故意拖延、推诿,影响恶劣的;
(六)行政执法中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
出现上述情况,均应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具体执法管理人员有责任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管理执法部门、管理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管理执法人员。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追究决定、通报追究结果、结案。
第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 对阻碍或干扰责任追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重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峰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