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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下发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多举措解决困难群体养老医疗失业问题

2017-11-10 09:30:38 来源: 作者: 编辑:赵暖星 点击: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0%,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同时落实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优化贫困人员异地就医程序。

《意见》指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对贫困人员仍然保留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加强城乡居保与农村一、二类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两种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意见》指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落实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按现行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个人政策内自付医疗费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解决。将符合条件的城乡非就业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优化贫困人员异地就医程序,对贫困人员入院免收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垫支负担。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工伤伤残保障问题。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金支付范围。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记者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