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26号)第五条第3项规定: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要补缴断保期间的个人缴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所以,您在缴纳2018年个人参保资金时需补缴断保期间(2013-2017年)的个人缴费,否则,将无法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庆阳市西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