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是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是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同时根据《甘肃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因此家属区的消防设备检查属于物业管理单位职责,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