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7月3日下午15时,市民魏嘉辰到我局户籍室办理临时身份证,期间咨询工作人员毛丽丽(警号为141888)办理事宜。当时毛丽丽正在通过微信群通知各派出所来局领取省厅已下发的身份证,对魏嘉辰的第一次提问没有听清,第二次提问时,毛丽丽进行了回复,并对魏嘉辰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进行了受理,魏嘉辰按规定应缴纳10元费用。当时魏嘉辰给毛丽丽递来20元,毛丽丽在收取10元费用后,找回魏嘉辰10元,将找回的10元钱放在了柜台之上。此举动引起了魏嘉辰的不满,魏嘉辰认为应当将找回的现金接到其手中。
根据调查结果,西峰公安分局决定对毛丽丽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要求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工作态度,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电话联系到魏嘉辰本人,并前往该魏工作地点进行了当面解释和道歉。魏嘉辰表示体谅,并对我们的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